-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做好西太湖校区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防止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餐饮管理的主管(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西太湖校区内所有餐饮项目的 规划、招标、经营、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 西太湖校区餐厅委托后勤服务中心饮服中心管理,饮服中心负责餐厅保洁、保安和餐具洗涤等工作,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考核和监管。
第三条西太湖校区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各项活动,负责校区、餐厅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校区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师生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太湖校区内所有餐饮业,凡从事餐饮工作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餐厅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五条餐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餐厅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厅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餐厅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便后,应该用肥皂及流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
3、个人卫生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衣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等;
4、加工食品时不得佩戴除手表以外的其它首饰;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6、不用手直接抓熟食品;
7、不直接用勺尝味;
8、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9、不用工作服或围腰擦手;
10、不在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内会客。
第八条有效健康证必须随身携带或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统一张贴、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示有效健康证者,按无证上岗追究。
第三章餐厅经营与管理要求
第九条餐厅卫生保洁要做到定时清扫和随时保洁相结合,每天拖洗地面三次,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桌椅排列整齐,随时保洁,确保物业管理范围内整洁,无油渍、积水、水渍、灰尘、垃圾,使整个餐厅做到整整齐齐、干干静静、漂漂亮亮。
第十条本着“为就餐者让步,给就餐者方便”的原则,收集餐具及时,清扫桌面干净。餐具消毒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使用洗碗机消毒水温达到85℃以上,冲洗消毒40秒以上。清洗消毒后的餐具达到光洁、涩干的感官标准。
第十一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该分开,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的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二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存放的固定的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三条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四条抹布要分开使用,擦桌、椅抹布严禁混用,锅台抹布每天要洗净、晾干使用。
第十五条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制,增强安全保卫意识,每日定时开关门窗,确保餐厅安全,防止物资流失。
第十六条树立“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消防意识,每周巡查各类消防器材,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培训演习。
第十七条正常营业期间,所有窗口禁止收取现金,除特殊情况需经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加强对各经营单位的日常监控检查,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
第十九条每月底抄录水、电、气表,做好数据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餐厅外围环境保持干净、整洁,餐厅顶层油烟风机、玻璃幕墙定期清洗。
第四章窗口服务及售卖场所要求
第二十一条窗口服务人员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耐心周到,做到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得无故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期间,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衣、帽整洁,工号、口罩佩戴到位,主动接受就餐者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窗口高、中、低三档菜的比例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并保证在正常供应期间不断档。
第二十五条 就餐期间,免费汤、免费调料必须正常供应。
第二十六条 饭菜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菜价,不擅自提价,不克扣分量,不假公济私。
第二十七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使用售卖工具出售饭菜,不得出售掉在地上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营业结束后,必须做到地面干净,台面清洁,玻璃明亮,剩饭、剩菜按规定存放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五章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严把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索取有效的证件,包括生产者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生肉、禽类应索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餐饮业经营者对以上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条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食品标识应标有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信息;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并且确保标签完好以备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运输食品及其原料的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有10℃以下的保温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遇特殊保存条件的,按保存条件运输)。
第三十二条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隔夜的熟食(卤菜);
6、校外加工的冷菜、荤菜、凉拌菜;
第三十三条仓库、室内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良好,有防潮、防鼠、防蝇设备;做到各类食品分类、分架、隔离、离地存放,排列整齐,并有明显标签(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严禁放置其它物品;缸、罐加盖,防止虫叮鼠咬。
第三十四条食品贮存场所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物品。
第三十五条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冰箱、冰柜等),必须贴有标志,生制品、半成品、成品应密封、分柜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内实行定期(每周二次)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半成品、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三十九条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第四十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方可食用。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四十三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四条熟制品应保证加热的温度和时间,要烧熟煮透,防止半生半熟或内生外熟。
第四十五条严格生熟分开,接触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必须固定并经常清洗消毒。
第四十六条严格规范使用添加剂;加工熏、烤、炸类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烟中致癌物的污染。
第四十七条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调料等,一律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熟食间、凉拌菜间每天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制作凉菜时应由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四十九条操作间要有良好的排烟、排气、通风设备,防止油烟、蒸汽弥漫,以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及食品卫生质量。
第五十条冷冻食品和清凉饮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生产厂家、地址;
2、有生产日期;
3、有保质期;
4、鲜牛奶必须是当天生产的,并及时放置冰箱中;
5、容器不能有破裂现象;
6、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设备。
第五十一条蒸面食的笼格要每周至少清洗一次,不得有面食、脚料等粘在笼格上。
第五十二条面食加温盖布、棉被等要做到两面白、无油污。
第五十三条操作间做到工完场净,日日餐餐拖洗,一周一大扫。
第五十四条餐厅操作间、加工间地面应干净整洁,无垃圾、无积水,阴沟无污水杂物,橱内无油污,墙壁门窗无积灰。
第六章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餐厅各经营单位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在校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餐厅各经营单位确保全年无饮食事故,师生就餐满意率达到85%以上的单位,来年招投标时可优先考虑。
第五十七条餐厅各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严禁非餐厅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以及食品原料存放处。
第五十九条严禁各类送货车辆进入餐厅。
第六十条餐厅可使用校园一卡通、微信、支付宝进行消费,各经营单位应做好刷卡机及线路的清洁和维护,不得私自更换、挪用、拆除卡机。
第六十一条餐厅不得出售任何含酒精类的饮品。
第六十二条餐厅各经营单位的卫生要采取“五定”办法,即定人、定点、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第六十三条餐厅各经营单位对餐厅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设备必须做好防护保养工作,并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餐厅各单位要有防盗意识和安全生产观念,并制定相关制度及防范措施。凡压力容器严禁空锅、空箱运行,炊事机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十五条加强对燃气灶具使用的管理,要求职工规范操作程序,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十六条加强饮食、用水、用电管理,有严格可行的防止中毒、投毒的管理办法及食物中毒后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由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餐饮管理处罚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餐饮管理处罚细则
为提高西太湖校区餐厅的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餐饮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处罚细则。对违反餐饮管理制度的单位实施处理或报学校处理。
1、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后勤服务中心、饮食服务部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理。是承包食堂经营者责任的,则根据合同规定予以撤换或终止经营合同。
3、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在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堂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给予撤换或终止劳务合同。
4、不定期地对餐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经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行政处分或按次进行经济罚款处理。
一、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与日常随机检查相结合,专职管理人员检查与相关部门检查相结合,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与学生组织检查相结合,师生座谈听取意见与学生信息反馈相结合。
二、检查人员: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及学生代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伙食质量 | ||
处罚原因 | 处罚金额(元/次) | |
1 | 出现生饭、夹生饭、脏饭等 | 50-200 |
2 | 糕点、面点出现僵、硬、苦涩、板结等质量问题 | 100-300 |
3 | 稀饭太稀或太稠或有兑水现象 | 50-100 |
4 | 炒菜出现焦、黄、烂、生等 | 100-300 |
5 | 调料使用不当,烹调口味严重失调 | 50-200 |
6 | 应该煮熟烧透的菜夹生 | 100-300 |
7 | 出售变质、变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3000-5000 |
8 | 出售未经处理的隔夜菜、点心或卤菜 | 1000-3000 |
9 | 出售食品中有虫、蚊、蝇等杂物 | 200-400 |
10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000-5000 |
(二)综合卫生 | ||
1 | 生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品未严格分开 | 200-500 |
2 | 剩饭菜及半成品未采取除尘、防蝇措施 | 300-500 |
3 | 待出售的主副食品未根据季节加盖或加罩,未做到冬保暖,夏防蝇 | 100-300 |
4 | 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及炊事用具摆放凌乱,乱仍乱丢,无专人保管,使用完毕清洗不干净 | 100-200 |
5 | 未做到工完场清,下脚料等未及时清理 | 50-200 |
6 | 食品筐、笼、盘和洗净的菜筐着地放 | 50-200 |
7 | 洗鱼、肉、蔬菜和清洗拖把、抹布未在指定的池内进行 | 100-300 |
8 | 冰箱、冰库、冰柜积霜严重,有异味;堆放杂乱,使用箱子或蛇皮袋 | 100-300 |
9 | 仓库内摆放凌乱,食品与杂品混放 | 100—300 |
10 | 冰箱、五斗调料柜外部不清洁,无明显标记 | 50—200 |
11 | 灶台、案头不清洁,排油烟罩油渍严重 | 50-100 |
12 | 卫生包干区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 | 50—100 |
13 | 餐具未严格按照消毒程序消毒,保洁不到位 | 50—100 |
14 | 各操作台、货物架、柜台清扫不及时不干净,有灰尘,油污等 | 50—200 |
15 | 阴沟不及时清洗,堵塞发臭,垃圾桶清理不及时外面脏,未加盖 | 50—200 |
16 | 前厅地面不清洁,桌椅摆放不整齐 | 50—200 |
17 | 桌子未及时清理,造成就餐拥挤 | 50—200 |
18 | 后场、操作间地面脏、太潮湿,有污渍 | 100—500 |
19 | 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 200 |
20 | 使用不合格一次性餐具 | 100 |
(三)优质服务 | ||
1 | 窗口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 | 100-300 |
2 | 无故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 | 200-300 |
3 | 工作人员的工作衣、帽不整洁,工号牌、口罩佩戴不到位 | 50 |
4 | 不明码标价;定价无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提价 | 500-1000 |
5 | 打饭、打菜短斤缺两,强打强买 | 50-200 |
6 | 举止不文明如:掏耳朵、挖鼻子等 | 50 |
7 | 免费汤、免费调料未正常供应 | 50-100 |
8 | 在正常供应时间内无热饭菜和高、中、低档菜 | 200-500 |
9 | 窗口与就餐者发生争吵、甚至打架 | 800-1000 |
10 | 未使用售货工具出售食品或出售掉在地上的食品 | 100-500 |
(四)其他管理 | ||
1 | 窗口私自收取现金 | 2000 |
2 | 出售含有酒精的饮品 | 200 |
3 | 各类台账不齐全,特别是采购进货索证、食品添加剂台账 | 200-500 |
4 | 无健康证明 | 200 |
5 | 经营合同范围以外的项目 | 3000—5000 |
6 | 车辆进入食堂后场 | 200 |
7 | 闲杂人员进入后场、操作间 | 500—1000 |
8 | 打卡出错超过允许的次数 | 200 |
9 | 员工发生争吵、甚至打架 | 1000—2000 |
10 | 晚上下班后,发现门窗不关 | 200 |
11 | 有意破坏公物 | 1000—2000 |
12 | 未经允许,私自改造食堂电源线路 | 500—1000 |
13 | 未经允许,在食堂内外摆放宣传牌(宣传新品种等) | 200 |
14 | 校、院级领导收到投诉意见 | 300—500 |
15 | 未积极配合学生搞好共建工作 | 100—300 |
16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安全质量问题 | 酌情处罚 |
四、说明
1、所有处罚款项,由学校财务在结帐时一次性扣除,此款项将作为食堂奖励基金。
2、本处罚未涉及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
3、本处罚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于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
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