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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太湖校区全体师生员工:
接交警部门通知,将于近期对西太湖校区非机动车驾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前期重点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1、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
2、驾驶电动自行车带人。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2021年4月20日后如还有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将统一把无牌电动自行车暂放于校区东门北侧停车场,不得骑行,请无牌电动自行车主及时办理牌照或带出校园。
驾驶电动自行车带人者,一经发现,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将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学院、部门,以及配合交警部门做好相关处理,请校区全体师生员工遵守规定,按章驾驶,确保自己及他人安全。
西太湖校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